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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皖新闻记者了解到,早在2021年6月,原、被告签订《某品牌空调供货合同》,约定被告以24600元价格销售一台中央空调给原告。被告将该中央空调安装好,原告付被告货款20900元,尚欠3700元。2022年7月,原告周先生发现家中空调不制冷,控制面板不灵敏,遂拨打该品牌售后电话,维修人员之后认为此空调无质保,控制面板不是原装。后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该品牌公司对案涉空调进行鉴定。同年8月,该品牌公司出具《产品鉴定说明》,鉴定结论为:“上述鉴定产品不符合我司产品标准,非我司原装正品,是被改造过的产品。”双方纠纷经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解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原告向被告购买某品牌中央空调,被告以非品牌正规产品空调提供原告,构成欺诈,故原告诉请退还被告销售的假冒中央空调,赔偿原告3倍损失73800元,并立即将已经在原告家装好的假冒中央空调拆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因原告拆空调、重新安装空调的行为尚未发生,故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因原告拆空调、重新安装空调造成装潢损失5万余元,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被告反诉要求原告给付下余购空调款3700元,因已判决原告退还被告中央空调,故被告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因鉴定机构已作出涉案空调非品牌正规产品的鉴定意见,鉴定费应由被告自行负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判决原告退还被告中央空调;被告将原告家安装好的中央空调拆回,并赔偿原告三倍经济损失73800元,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