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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某月,出租方雷某与承租方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出租委托合同》,约定了委托租赁期限和租金。合同中记载房屋内设施包含空调三部,交付时空调正常使用。约定合同期内该房屋及其附属设置如因自然损坏由雷某负责维修,如因人为损坏由房地产公司负责维修,合同落款处牛某在担保人处签名。期间,李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住该涉案房屋的客厅,合同第八条约定,李某入住房屋时应仔细检查室内物品及设施,如需维修应及时通知房地产公司,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由房地产公司维修,30日后由李某自行维修。房屋交割清单记载交房时李某签字确认,对空调已经验收。一个半月后,李某在使用空调时发现空调右下角出现微小火苗,未采取断电、灭火措施,亦未报警,而是拿手机拍摄照片后发布在社交平台,后李某离开现场,其间长达十几分钟,直至物业发现火灾报警。火灾致使涉案房屋及室内设施等受损。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火灾造成该户及部分公共区域受损,起火原因是该涉案房屋客厅空调室内挂机内部起火。雷某通过法院委托对涉案损失进行评估鉴定。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租赁合同及转租合同合法有效。本案起火原因系空调内部起火,李某在发现空调右下角出现微小火苗时应及时切断电源,采取相应措施,但李某未采取任何措施便离开,对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房地产公司作为承租人,对因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判决:一、李某、房地产公司共同向雷某赔偿损失92526元、评估费8700元;二、房地产公司向雷某支付租金损失26400元;三、牛某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
房地产公司、牛某、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雷某明确的请求权基础,本案系侵权责任之诉。关于承担责任主体以及如何承担责任问题。首先,雷某作为出租人,对出租房屋及空调等设施的适租性及安全性负责,涉案空调已使用8年,曾多次维修,且涉案事故的发生不能完全排除由于空调自身故障或质量等方面的原因造成,综合考虑举证、事故成因及当事人过错等因素,雷某对涉案损害自行承担50%的责任。其次,房地产公司曾对空调进行过维修,不能证明已尽到维修及排除安全隐患义务,负有过错,应承担40%的责任。李某在发现空调出现火苗后,未及时断电、报警,也未履行及时通知及协助义务,具有过错,应承担10%的责任。判决: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二、改判房地产公司、李某分别赔偿雷某财产损失31490.4元、11622.6元。
出租人的法定义务为:适租义务、维修义务及权利瑕疵担保义务。保证租赁物在租赁期间符合约定的用途,保证租赁物符合安全使用性能,是出租人最起码、最基本的义务,更是适租义务题中应有之义。出租人一般作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对租赁物的安全性能、使用年限、质量状况、是否存在瑕疵或安全隐患及是否维修过等情况最熟悉了解,更具消除安全隐患及控制风险的信息优势及能力。出租人虽可通过租赁合同将维修义务让给承租人,但在出现紧急维修或承租方、次承租方因维修相互推诿时,出租人应基于安全至上、生命至上的价值考量积极担当作为,及时维修、排除安全隐患及风险,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